东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保障全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负责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制定和实施,负责拟定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及政策,参与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有关工作,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市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问题的政策建议。
(三)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负责房地产市场准入和清出工作、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等政策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房屋专项维修基金管理等工作,负责商品房、存量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贯彻商品房预售审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负责国有直管房屋管理。负责房屋产权交易管理等工作,负责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
(四)指导全市建筑活动并规范建筑市场,负责建筑市场准入与清出、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工程监理工作。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拟订勘察设计、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测、建设监理、工程造价及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制定全市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政策、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市房屋和市政工程相关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五)拟订城市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城市建设计划编制并监督实施,负责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维护安全和应急管理。负责城市地下管线管理。负责城市绿化、美化、亮化、净化工作。
(六)拟订小城镇和村庄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村镇建设及重点镇建设,配合有关部门推进特色小镇和小城镇建设工作。
(七)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建筑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政策,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成果推广,指导重大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建筑节能项目。
(九)负责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房地产开发领域、市政公用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
(十)负责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执业资格和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的管理工作。管理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外事工作,负责建筑行业管理,指导企业开拓国外建筑市场,发展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招商引资工作,参与招商引资活动,负责招商引资项目的跟踪落实和相关指导、协调、服务工作。
(十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人民防空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并组织落实防空袭预案,制定并组织实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与城市相结合的人民防空建设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城市地下防护空间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开发利用人民防空资源。指导监督人防工程规划、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指导监督、检查人防工程平战转换、开发利用及经营管理中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规划、计划,组织协调通信保障工作。
(十二)负责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检查、监督群众防空组织的组建、训练和演习工作,组织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应用和交流,负责管理人民防空经费、物资和国有资产。承办市政府赋予的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保障任务,承办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三)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远景规划,参与选址,对建设、运营进行监管。指导污水处理、城市供水、供热、供气、垃圾处理基础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负责公用行业市场准入和清出工作,监督污水处理、城市供水、供热、供气运行安全、服务质量工作。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进一步强化保障性住房建设、房地产市场调控和促进建筑业发展相关职责,推进棚户区住房改造、房地产“去库存”和建筑产业现代化等工作。
2019年9月9日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