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扶持入驻东港科技孵化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基地”)项目发展,充分发挥园区孵化器作用,促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所有入驻东港科技孵化示范基地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入驻条件及方式
第三条 入驻基地企业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基地产业定位和环保、消防、安全等要求。
第四条 科技含量高、带动作用强、对地方经济贡献大的项目优先入驻。
第五条 入驻项目生产经营场所应在东港经济开发区。
第六条 凡符合上述条件项目均可采取租赁标准厂房方式.
第三章 扶持政策
第七条 对新入驻项目给予筹建期房租补助,扶持项目完成手续办理、设计装修、电力和设备安装调试等相关事务。
第八条 项目自首次签约入驻之日起3年内按照对地方经济贡献额度给予补贴,年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年租金总额。
1.厂房租赁补贴。
(1)框架结构厂房租金为14元/平方米/月,租赁框架结构厂房企业,租赁厂房面积每百平方米年地方经济贡献度达到3万元人民币(含3万元人民币),给予当年租金总额50%的补贴扶持;租赁厂房面积每百平方米年地方经济贡献度达到5万元人民币(含5万元人民币)以上,给予当年租金总额100%的补贴扶持。
(2)B区、C区、D区独栋钢结构厂房租金为11元/平方米/月,租赁B区、C区、D区独栋钢结构厂房企业,租赁厂房面积每千平方米年地方经济贡献度达到27万元人民币(含27万元人民币),给予当年租金总额50%的补贴扶持;租赁厂房面积每千平方米年地方经济贡献度达到45万元人民币(含45万元人民币)以上,给予当年租金总额100%的补贴扶持。
(3)A区钢结构厂房租金为8元/平方米/月,租赁A区钢结构厂房企业,以及租赁框架结构厂房用于生产性或服务于生产性的项目,或入驻的生产性企业租赁框架结构厂房用于企业职工必需的生活保障项目,租赁厂房面积每千平方米年地方经济贡献度达到20万元人民币(含20万元人民币),给予当年租金总额50%的扶持;租赁厂房面积每千平方米年地方经济贡献度达到32万元人民币(含32万元人民币)以上,给予当年租金总额100%的补贴扶持。
2.入驻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雏鹰”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自签约之日起三年内,原则上给予三年租金总额100%的补贴扶持。三年租赁期内采取“一年一审、一年一签”制度,在年产值不低于2000万元前提下,每年由东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期对其资质及企业成长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资质存续期内继续给予100%的租金补贴扶持;资质失效,100%的租金补贴扶持政策停止,按照当时科技孵化示范基地其他扶持政策给予补贴扶持,签订租赁协议。
对三年租赁期满后,拟续租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雏鹰”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经东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审核该企业在上一个租赁期内的地方经济贡献度及产值,在核准通过前提下,继续给予最长不超过三年租金的100%补贴扶持。
非本条第(二)款范围内的企业租赁厂房的,自取得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雏鹰”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资质之日起,按照剩余租赁期内的租金给予100%的补贴扶持。租赁期满后,按照当时科技孵化示范基地扶持政策签订租赁合同。
3.给予租金扶持的企业租赁厂房数量,要按照生产必需、高效使用、严格把控的原则确定,具体由企业提出厂房数量申请,东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审核。
4.对于在东港经济开发区辖区内受让土地新建项目,且总投资不低于2000万元的企业,由于筹建项目需要,有租赁厂房或办公场所用于提前生产经营的,由东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核准通过,自企业签订投资合同之日起,给予最高不超过租期内租金总额100%的补贴扶持政策,且新建项目竣工后,不再享受扶持政策。
第九条 具有高成长性、高科技含量的优质企业,以及外资企业等有特殊贡献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扶持。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中提出的地方经济贡献额度等考核标准类词语,由东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并由东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完成考核、评价和认定工作,发放相关补贴资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二年内有效。本办法有效期内,入驻基地、满足并经申请享有本办法所涉扶持政策的企业或项目,自租赁协议签署之日起至租赁期限届满之日止,持续享有本文件所涉扶持政策,不受本办法有效期影响。
本办法有效期满后,若东港经济开发区出台新办法,且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由东港经济开发区审核企业或项目的成长性等相关信息后,另行界定相关企业或项目是否继续享有新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东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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