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双拥工作的重要论述,全面做好拥军优属安置工作,强化后路后院后代服务保障,营造拥军优属的良好社会氛围,不断开创军政军民团结新局面,更好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国防和军队建设全局。
我市对2016年出台的《东港市拥军优属规定》进行了全面修订,这部规章施行以来,对做好拥军优属工作,加强和巩固军政军民团结,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保障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推进,以及《兵役法》《国防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相关上位法的相继修改,辽宁省修改了《辽宁省拥军优属规定》,丹东市修订了《丹东市拥军优属规定》,我市《东港市拥军优属规定》中的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做好新时代拥军优属工作的需要,为此,结合我市拥军优属工作实际,为持续巩固双拥模范城(县)成果,重新制定这部规章是必要的。
二、制定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辽宁省拥军优属规定》(省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丹东市拥军优属实施细则》(丹东市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等法律、条例,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起草了《东港市拥军优属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并发至各乡镇街道、市直各部门及驻港团以上部队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进行多次修改和完善,最终形成《东港市拥军优属实施细则(草案)》。
《东港市拥军优属实施细则》(东政办发〔2022〕13号)经市七届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主要内容
《细则》共11章46条。
第一章 总则
一是明确了《细则》制定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辽宁省拥军优属规定》《丹东市拥军优属实施细则》等法律、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本《细则》。
二是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市直各单位、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拥军优属工作的领导,将拥军优属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抚恤优待对象纳入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将拥军优属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三是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协调指导本地区拥军优属工作,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拥军优属相关工作。
第二章 后勤保障
一是在部队执行战备执勤、处置突发事件、训练演习、国防施工、教学科研等任务时,根据部队需求予以支持配合,提供物资、交通运输、医疗卫生、信息等必要的保障。
二是做好驻地部队营区、军事设施周边区域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环境保护工作,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保障部队驻地安全。
三是保障驻地部队粮油、副食品、水电、燃料等物资供应,以及军事通信和军用物资、军事人员运输。
四是对军车交通费和停车费予以减免和优惠。
第三章 法律援助
一是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为军人、军属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
二是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公正、及时地严厉打击严重侵害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是退役军人部门成立法律调解委员会,主动为退役军人和军属提供法律服务。
第四章 褒扬激励
一是邀请抚恤优待对象代表参加重大庆典和纪念活动,为抚恤优待对象家庭悬挂光荣牌,为在部队立功受奖的军人家庭送喜报;各级人民政府在新兵入伍、军人退役、民兵出入队期间举行欢送、欢迎仪式。
二是负责地方志工作的部门将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的名录和事迹,编辑录入地方志。
第五章 优先优惠
一是义务兵服现役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发给其家庭优待金;服现役期间的义务兵、士官入伍前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予以保留。
二是在军人出行、参观游览、住房保障等方面作出优待规定。
三是现役军人配偶享受探亲假和优先调休串休待遇,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照常发放。
四是符合条件的拥军优抚对象经审批可以入住光荣院;各类福利机构、基金组织对老年退役军人、残疾退役军人和生活困难的退役军人给予帮扶。
第六章 退役安置
一是做好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军人。
二是对符合自主就业条件的退役士兵,按时足额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对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军人,享受税收减免政策。
三是对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军人,非因退役军人个人原因,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优先留用退役军人。
第七章 配偶安置
一是做好随军随调配偶的工作落实及就业指导。
二是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三属”和现役军人配偶,不得安排下岗(违反法律法规及行业准则者除外)。
三是随军随调配偶参加社区工作者招聘考试,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第八章 子女就学
一是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做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
二是因工作调动、生活基础变更等原因,现役军人子女随迁转学或者符合条件临时就读的,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及时办理手续。
第九章 教育培训
一是退役军人部门会同市武装部开展学历教育进军营活动,协助军人获得相应国民高等教育学历文凭。
二是退役军人部门要加强退役军人培训,提高退役军人适应能力、就业创业能力及军转干部专业技能和就业能力。
第十章 双拥工作
一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应当依法履行拥军优属的责任和义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各类媒体应当加强拥军优属公益宣传,增强全民国防观念,营造拥军优属的社会风尚。
二是定期召开双拥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当地驻军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在建军节、春节等重要节日以及部队执行重要任务期间组织走访慰问等活动。
第十一章 附则
一是对履行拥军优属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二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拥军优属工作中存在未按照规定做好退役军人安置工作的、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出具抚恤优待证明的、在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和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时,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