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港市重点项目“摘牌即开工”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02-28

一、出台背景

为简化重点项目审批流程,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有效缩短开工时间,促进项目早落地、早开工、早见效,根据《辽宁省深入推进项目和投资工作方案》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摘牌即开工”具体内容。“摘牌即开工”指已完成控规编制、项目备案、环评批复、能评批复等手续,并取得国有建设用地批复,且已经基本确定建设内容的项目,利用土地出让前的准备阶段,各行政审批部门按照“告知承诺制”原则,先行容缺开展各项前期手续办理(受理)等工作。

二是明确“摘牌即开工”适用范围。围绕“老原新”三篇大文章,优先支持《辽宁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优先支持食品加工、纺织服装、机械加工、医药化工等四大传统优势产业,以及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海洋产业、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物流业等产业项目。争取上级资金、上级督查、巡视且有整改时限要求的政府投资类划拨用地项目和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涉及东港市重大工程项目等,可参照该方案执行。

三是明确操作流程,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营商环境建设局等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已受理的各项手续(除施工许可证外)应在签订完土地出让合同日期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正式手续;施工许可证应在签订完土地出让合同日期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正式手续。

三、程序中止

发生以下四种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中止“摘牌即开工”程序:一是申请人、项目建设地点和建设内容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二是申请人中途放弃的;三是申请人未履行“摘牌即开工”告知承诺书相关承诺的;四是如公示期间收到有效反馈意见需要调整方案的。

四、强化督导服务监管

一是各属地(主管)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对申请“摘牌即开工”审批模式的建设工程项目,全流程做好服务工作,做到事前提供政策咨询、业务指导,事中开展沟通协调、督促推进,事后加强跟踪服务、精准保障。

二是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后,相关监管部门应指导监督项目建设单位严格依据相关法规、规范标准,积极推进工程建设,确保项目工程质量、安全标准等符合规划设计和建设进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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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东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